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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擅自游泳不幸溺亡 景區被判賠21萬

原標題:漂流游客不聽勸 擅自游泳釀悲劇
到景區河中漂流,無視警告,不聽同行人勸阻,擅自下河游泳不慎溺水身亡。日前,安徽省石臺縣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因景區在事故發生后的救援及時性和有效性方面存在不足,承擔三成責任。
2020年8月19日,原告父親牛某隨朋友一起到被告秋浦河旅游公司經營的秋浦河景區漂流,漂流至景區中段時,牛某下水游泳。11時許,同行人員發現牛某危險,同行人員報警并喊人施救,后景區工作人員及警察相繼趕到現場,但因事發水域有漩渦而無人敢下水施救。次日凌晨零時許,通過專業打撈隊才將牛某的尸體打撈起來。原告為維護其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秋浦河旅游公司所經營的秋浦河漂流是經過審批的景區娛樂項目,在入口處有醒目禁止下河游泳警示牌,并且要求每個游客穿戴好救生衣才能漂流,在漂流途中安排了工作人員反復警告游客不準下河游泳,該公司已盡到足夠的安全保障義務,而牛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無視警告,擅自脫去救生衣下河游泳導致溺水身亡,應自己承擔主要責任;秋浦河旅游公司雖然在工作過程中盡到了足夠的安全保障義務,但在事故發生后的救援及時性和有效性方面存在不足,應承擔相應的次要責任賠償212606.85元。
連線法官:娛樂場所管理人所負的安全保障義務是法律明確規定的,但應以足夠為限,而不應無限放大,否則有失公允,法院對其是否盡到保障義務應做全面性、合理性的評價和判斷,以此來確定其應承擔的責任;對于受害人自身有過錯的也應分析其過錯程度來決定其應承擔的責任,使損害結果的承擔公正合理;公眾責任險也是一種責任保險,同樣適用《保險法》六十五條的規定,保險公司可以作為侵權案件中的適格被告直接承擔賠償責任。(唐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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